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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勇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995号

被告人张国勇,男,1998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码50023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张国勇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拓展大厦16-4青年旅舍内,趁被害人易某某不备之机,盗走易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624元的小米6X型手机。8月7日至8月8日期间,张国勇利用盗得的手机,破解支付密码,从易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账户内,采取转账等方式盗走1900元。后因易某某更改支付宝账户密码,张国勇遂于2019年8月9日凌晨5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拓展大厦16-4青年旅舍内,再次趁易某某不备,盗走易某某重新补办的手机电话卡,并利用短信验证再次登录易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以扫码收款的方式从易某某支付宝花呗账户内盗走6400余元。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易某某报案后,经侦查于2019年8月15日抓获被告人张国勇,从张国勇处扣押前述被盗小米6X型手机并发还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明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国勇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价值8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伊雪萍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国勇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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