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国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奇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交办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了该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国奇先后三次通过韵达快递将58只野生动物角出售给杨某某,成交价格分别为400元、95元、2400元,均为微信转帐支付;后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又查获野生动物角16只。
上述74只野生动物角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角为斑羚、灰斑羚、鬣羚、藏原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和鬣羚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上述74只野生动物角经济价值总和为44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国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奇非法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共计74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2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国奇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证据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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