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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平、蒲钢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张国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9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钢,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期**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9年9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4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7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平、蒲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国平、蒲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国平与被告人蒲钢经共谋后乘坐公交车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尚美时代小区寻找盗窃目标。后由被告人蒲钢负责望风,张国平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上述小区****栋的家中,将屋内卧室书桌上的一台惠普牌银白色电脑盗走。当日13时许,被告人张国平、蒲钢在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脑销赃给李某某。二人平分所得赃款后自用。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电脑价值3719元。

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张国平、蒲钢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裕华村70号4单元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经被告人张国平电话联系,李某某将上述电脑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上述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电子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国平、蒲钢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平、蒲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平、蒲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719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平、蒲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盗窃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平、蒲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国平、蒲钢具有犯罪前科和入户盗窃情节,酌定从重处罚。积极配合追缴赃物,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各判处被告人张国平、蒲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检察官助理 赵鑫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国平、蒲钢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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