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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平受贿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国平,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6197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南京市**局**处处长、南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案发时任南京市**研究中心调研员,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张国平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9日被南京市栖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平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张国平辩护人杨辉忠、涂咏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国平先后担任南京市**局**处处长、南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张国平利用上述任职的职务便利,为业务相对方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业务相对方回扣、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2.76万元。具体是:

1、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国平利用担任南京市**局**处处长、负责处室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代销、出版发行公务员培训教材提供帮助、谋取便利。2015年11月,被告人张国平与*甲公司实际负责人祁某某商定,通过*甲公司与张某某控制的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协议方式,将相应书目销售的回扣款项54.69万元支付给*乙公司进而支付给张国平。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在该54.69万元贿赂款分三次到帐后,张国平将相应款项出借给张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及个人花费。

2、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张国平利用担任南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负责该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江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与南京**学院的合作办学提供帮助、谋取便利,先后索取、收受*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8.07万元,分别为:

(1)2015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国平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2块玉石,并约定后续转账付款。同月15日,由张某某安排*丙公司工作人员转账支付该2.5万元购买玉石款;

(2)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张国平再次以人民币2.57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块玉石(赠送1枚戒指),并约定后续转账付款。后张国平要求张某某为其支付玉石款。同月19日,张某某安排*丙公司工作人员转账支付该2.57万元购买玉石款;

(3)2016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张国平在其位于本市秦淮区瑞金北路住处的小区门口,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3万元。

2017年1月6日至8日,因南京**学院决定终止与*丙公司的合作办学,张某某多次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举报张国平的相关信息。张国平在知悉相关举报信息后,于2017年1月9日至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张某某代为支付款项所购买的玉石、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3万元等依法上交。2019年12月23日,南京市栖霞区监察委对被调查人张国平上交的3万元受贿款、3块玉石、1枚戒指等财物予以扣押。

2019年11月9日,张国平经南京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监察组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张国平在调查阶段拒不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合作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国平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平具有索贿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男

    202033

附:

1.被告人张国平被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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