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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庆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国庆,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街**村**号楼**,现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6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至1月13日,被告人张国庆驾驶自己的宁CH3189号五菱牌面包车分别到青铜峡市、灵武市、中卫市沙坡头区盗窃18辆电动车电瓶共18组,价值共计7797.26元。

1.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青铜峡市小坝**小区,分别盗窃王某甲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的2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两组电瓶和邱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三组电瓶价值分别为175元、602.77元、204.19元。

2.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灵武市**局家属楼小区,分别盗窃王某乙停放在小区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白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1辆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和纪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1辆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分别为563.92元、283.31元、684.68元。

3.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灵武市**局家属楼小区,盗窃闫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1辆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31.94元。

4.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灵武市**街,盗窃金某某停放在“**手抓”对面的1辆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08.31元。

5.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家属楼,分别盗窃万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朱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杨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和田某某停放在小区2号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分别为175元、448.63元、288.88元、291.66元。

6.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家属楼小区,分别盗窃陈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和石某某停放在小区3单元楼下的1辆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分别为116.69元、566.70元。

7.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家属楼,分别盗窃韩某某停放在家属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和王某丙停放在小区**单元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分别为366.68元、344.44元。

8.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局家属楼,盗窃滕某某停放在家属楼**号楼下的1辆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02.77元。

9.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庆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公司家属楼,盗窃张某某停放在家属楼下的1辆两轮电动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4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国庆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月1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蔡桥路食品厂巷子发生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张国庆,于2020年1月15日在张国庆家中将其抓获。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被告人张国庆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石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张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以及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张国庆并扣押其作案使用的车辆和工具等物品。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2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18组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7797.26元。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国庆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7起,价值共计7797.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国庆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萍

检察官助理:张元耀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国庆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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