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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忠合同诈骗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国忠,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62****45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张国忠在未获取项目实际施工权的情况下以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义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大清包合同,约定马某某等人为九江市永修县云山镇机夹刀具厂职工危房改造项目提供劳务输出,并收取马某某等人三十万元保证金。被告人张国忠收取被害人马日生三十万元保证金后并未将上述保证金用于该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国忠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晖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国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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