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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忠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国忠,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12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国忠在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人行天桥附近,趁被害人任某某买东西不备之机,扒走其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903元的华为 nova5 Pro手机一部。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00元。同月13日,被告人张国忠在重庆市渝中区肖家湾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后追回被盗赃款。到案后,被告人张国忠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张国忠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忠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国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国忠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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