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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忠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国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国忠受武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伙同贾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行至静海区大邱庄镇李某某经营的“品茗轩”茶楼闹事,被李某某阻止后双方在茶楼门口发生撕扯,后被告人张国忠等人与见状赶来的武某某等人持镐把将李某某及现场人员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张国忠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张国忠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张国忠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忠受纠集伙同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国忠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国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颖

检察官助理贾子霄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国忠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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