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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文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张国文,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未批准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未批准逮捕,同年4月28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因久传未到案,于2018年5月7日被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案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04月01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国文在南大港集贸市场南侧扒窃卖罐头摊主张某甲挎包内2300元现金,后被张某甲等人当场抓获。

2、2016年7月17日7时30分许,宋某某在黄骅市**公司门前摊位购物时,被盗挎包内的两部苹果手机,价值6000余元,宋某某发现被告人张国文后,张国文逃跑。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照片,经核对照片中的人为张国文。

3、2016年9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国文在黄骅市海鲜城盗窃正在购买螃蟹的袁某某的现金2500元。

4、2016年9月15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张国文在黄骅市海鲜城盗窃正在购买皮皮虾的张某乙现金5000元,张国文被张某乙当场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宋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国文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文多次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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