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96号
被告人张国明,男,1975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2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国明从被害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后,以举报投诉应人公司项目工程质量、与关联公司税务问题等方式向**公司及被害人李某某施压,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张国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俞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举报截图、工程暂停令、信访办理单、工单信息、协议书、收条、保证书、银行回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及被告人张国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金钗
检察官助理:朱宪巧
2020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张国明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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