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国泉、王芳成抢劫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国泉,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乡**村委会**村**号。2000年8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芳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泉、王芳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11月至199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国泉、被告人王芳成伙同梅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后三人均已判决),时分时合,在316国道、320国道江西省进贤县地段及周边,多次以暴力方式,劫取途经的多位车辆司机及货主等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518元,其中张国泉致两人死亡,王芳成致一人死亡。具体事实如下:

1.1993年11月14日,张国泉、王芳成伙同梅某某、胡某乙在320国道进贤开发区地段,见一东风货车停在路边,便持刀、铳等威胁,抢得被害人该车司机史某某、程某某现金共计510元,民用双管猎枪1支。经估价,该双管猎枪价值570元。

2.1993年12月5日晚,在320国道进贤县开发区地段,梅某某、张国泉、王芳成携带改装的发令枪等凶器,拦截浙江温岭货车司机及货主,梅某某开枪将被害人张某某打死。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遭枪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生命中枢衰竭而死亡。

3.1994年9月11日凌晨,张国泉伙同梅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320国道下埠地段,冒充警察,用停车牌拦下湖南邵阳的货车,采取持枪、刀威胁及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该车司机及货主李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现金共计2800元。

4.1994年9月11日凌晨,张国泉伙同梅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320国道进贤县衙前地段,冒充警察,用停车牌拦下一辆货车,并采取持枪、刀威胁及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该车司机及货主黄某某、邓某甲、颜某某现金共计2700元及手表一块。经估价,该手表价值128元。

5.1994年9月17日凌晨,张国泉伙同梅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320国道进贤县云桥高岭地段,冒充警察,用停车牌拦下一辆货车,并采取持刀、枪威胁,用绳子、手铐捆绑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该车司机及货主胡某丙、杜某某现金共计7300元。

6.1994年10月11日凌晨,张国泉伙同梅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316国道进贤县长山垦殖场地段,冒充警察,持停车牌拦停一辆货车,采取持刀、枪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该车司机及货主韦某某、伏某某、高某某现金共计1430元,新石英手表一块。经估价,该手表价值180元。

7.1994年10月11日凌晨,张国泉伙同梅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316国道进贤县野鸡笼地段,冒充警察,持停车牌拦停一辆货车,采取持枪、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该车司机及货主邓某乙、舒某某、方某某现金共计5600余元。

8.1994年10月11日3时许,张国泉伙同梅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316国道进贤县野鸡笼地段,冒充警察,拦停一辆农用车,采取持枪、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白某甲现金3900元。期间,梅某某开枪打死被害人白某乙,胡某乙开枪打伤被害人白某甲。

经鉴定,被害人白某乙因遭枪击致颈椎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9.1997年9月24日3时许,张国泉伙同梅某某、胡某乙在320国道东乡界山岭地段,见一辆货车停在路边,便采取持枪、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该车司机及货主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现金共计33800元、黄金戒指一枚、传呼机一台。经估价,该戒指价值2000元,该传呼机价值600元。

2019年12月3日张国泉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9日王芳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铳等物证;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国泉、王芳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泉、王芳成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中张国泉伙同劫取他人共计人民币61518元,并致二人死亡,王芳成伙同劫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080元,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2020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国泉、王芳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及主要证据卷共伍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