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张国程因其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有婚外情而约被害人胡某某见面。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国程驾驶浙C82****小型汽车在乐清市**镇**路**号附近见被害人胡某某在路边等候,驾车冲撞被害人胡某某,致被害人胡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告人张国程驾驶的汽车在撞击被害人胡某某时,同时碰撞蒋某某停在路边的浙CC5****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和章某某停在路边的浙C37****宝马越野车,致二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认定,车辆损失一共人民币28767元。
被告人张国程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
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接警单、户籍资料、车辆登记资料、谅解书和调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国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胡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身体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程明知开车撞人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仍予以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减轻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已与一位受损车主达成调解,并有意愿根据车损认定金额赔偿另一位受损车主,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国程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公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材料1份。
3.查扣车辆1辆,暂存于乐清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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