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国荣,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定,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国荣偿还原告严某甲伤残赔偿款432163.5元(人民币、下同),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国荣名下莆田农村商业银行8366账户收入709891.58元,但其通过支取、转账等方式将钱款转移,拒不执行仙游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被告人张国荣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国荣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某、严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严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国荣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达25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3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张国荣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_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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