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张国际,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8时许,在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北湖(东侧湖)北面湖边(中段)处被告人张国际因琐事与邢某某发生争执,后张国际将邢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韩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国际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国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际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国际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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