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土细,绰号“拽仔细”、“细哥”、“四哥”,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街**巷**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2月4日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财福,绰号“马仔”、“阿福”,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连州市**镇**村委会**巷**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4日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17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1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1********,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01年6月19日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抢劫罪,2004年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连州市**镇**村委会**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6********,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连南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30日被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连南县**镇**路**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3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土细等7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事实
1、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土细多次向唐某乙、唐某甲、李某某、巫某某、赖某某、王某某、沈某甲、张某甲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张土细通过与被告人曾某某达成默契,由曾某某帮助转发收款码、帮助转交毒品等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张某甲12次,共卖得349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乙2小包约0.4克,卖得300元;先后10次以50元、100元、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甲;8月28日凌晨和晚上分别2次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赖某某,一次100元,一次150元;先后10次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每次200元,共3000元;先后以200、250元的价格向巫某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先后5次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其中微信交易4次,现金交易1次,共1000元;先后以每次300元的价格4次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沈某甲;8月29日向沈某乙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50元。2019年8月29日,连南县公安局在张土细的小车上查获扣押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02克。
2、2019年,被告人马财福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张土细、颜某某。其中,2019年8月份贩卖了两次甲基苯丙胺给张土细,其中一次400元,一次900元;2019年6月至8月间,贩卖了2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颜某某,一次是400元,一次是1000元,共3.5克,都是通过现金交易。
3、被告人曾某某自2019年5月至8月份,与被告人张土细达成默契,共12次帮助张某甲从张土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由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曾某某告知他要购买的毒品数额,后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张土细发给曾某某,曾某某再转发给其的收款二维码转账,将钱转给张土细,曾某某去找张土细拿了毒品后再转交给张某甲完成交易。在2019年8月28日最后一次帮助张某甲购买毒品时,曾某某在交给张某甲前截留了一部分毒品供自己食用。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
1、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房某某在其位于连南县**镇**路口附近一出租屋内,先后7次容留了唐某甲、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容留了唐某甲4次、盘某某3次。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在其叔叔赖某甲交由其独自居住的位于连南县**镇**的住处内,先后4次容留张土细、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都是张土细、盘某某共同前往吸食。
3、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在其位于连南县**镇**路**号**楼的住处内,3次容留了张土细、盘某某、房某某、沈某乙、唐某丙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2019年5月下旬,一次容留了唐某丙、房某某、盘某某、“亚某某”等多人吸食毒品;2019年7月29日,容留了沈某乙、“亚某某”、张土细、盘某某、房某某等多人吸食毒品。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唐某乙在其位于连南县**镇**路**房的住处内,先后5次容留了张土细、盘某某、夏某某、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毒品称重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盘某某、沈某乙、张某甲、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土细、马财福、曾某某、房某某、唐某甲、赖某某、唐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土细、马财福、曾某某、房某某、赖某某、唐某甲、唐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土细、马财福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多次卖予他人,进行营利,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赖某某多次在其各自的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土细、马财福、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张土细涉嫌的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6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马财福涉嫌的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5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曾某某涉嫌的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2年2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房某某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唐某甲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赖某某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唐某乙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凌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土细、马财福、曾某某、唐某乙、房某某、唐某甲、赖某某现被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涉案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手机等物品现由连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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