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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均剑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均剑,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号**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苑**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12年10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均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均剑与白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汤某某(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星光大道夜总会唱完歌离开时,在夜总会大门口碰见了王某甲、占某某、吴某某等人,王某甲因喝多了酒,用手推了一下刘某某,为此,张均剑一方与占某某一方发生纠纷并打起架来,白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尖刀先朝王某甲、吴某某背部均刺了两刀,后朝与张均剑对打的占某某背部猛刺了一刀。占某某被刺后,向星光大道夜总会右侧巷子跑去,张均剑从白某某手中拿过刀和白某某一起追,追至10多米左右,占某某摔倒在地,张均剑持刀朝占某某右腿刺了两刀,白某某拿过刀又朝占某某左腿刺了两刀。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占某某系锐器刺穿左肺及心包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现场示意图、尸体检验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户籍材料、同案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白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均剑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均剑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纠纷,共同持刀伤人,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张均剑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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