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张坤,小名老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243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坤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坤与被害人石某甲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张坤投资受挫,2020年5月6日,其接到一陌生人的索债电话,心生恐惧。5月12日晚,张坤和石某甲就如何处理索债电话发生口角,张坤对石某甲心生不满。5月13日早上5时许,在两人位于濉溪县凤凰城小区39栋2单元104室的家中,石某甲起床后在卫生间洗漱,张坤喊石某甲,石某甲未予理会,张坤恼羞成怒,遂从卧室床头柜后拿出一把羊角锤至卫生间,朝正在洗漱的石某甲头部砸击一下,石某甲被砸晕倒,张坤将石某甲拖抱至卧室床上,见石某甲未死,又返回卫生间拿来羊角锤朝石某甲头部反复砸击数次,发现石某甲仍未死亡,张坤又从厨房取菜刀一把在石某甲颈部割了两刀,将石某甲杀死。后,张坤冲洗菜刀,换掉血衣,欲上吊自杀未果。张坤离开家,先后到九华学府小区6号楼楼顶和刘桥老家,从刘桥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石某甲符合被他人持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锐器作用于颈部致颅脑损伤合并颈部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羊角锤等;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张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坤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故意杀害被害人石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雪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坤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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