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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坤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张坤,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通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一农房。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112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坤和邓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驾驶摩托车并携带钳子,来到江某某所在的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温江区芙蓉大道一段“稻香鸭”农家乐附近的该大道慢行系统及景观绿化升级改造项目工地上,剪断四川“川和”牌YJV-5*16m型铜芯电缆线68米后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16元。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坤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张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坤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坤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012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1份、光碟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给江某某所在公司造成财物损失,应当依法责令其退赔该公司人民币2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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