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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坤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坤,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号)。2009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8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2016年7月4日因盗窃罪被沙坪坝区法院判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坤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楼与**号楼之间的斜坡路边,采取接线点火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辆黑色“望龙”牌两轮摩托车和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白色“新陵”牌两轮摩托车。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望龙”牌摩托车价值2160元、“新陵”牌摩托车价值2820元。

2017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张坤上网追逃。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坤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坤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坤和张某某共谋盗窃,并具体实施,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坤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共167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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