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5月14日分八次向武某某借款共计34.76万元人民币。其中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用自行伪造的丽江市古城区束河古镇尘点六度客栈的转让合同,以同武某某签订借条并承诺“如在一个月之内不能还款自愿将束河古镇尘点六度客栈三年的经营使用权归武某某所有”的方式,骗取武某某的22万元人民币。但张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至今未还款。
2.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俞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客栈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新华街黄山上段雪域阳光客栈,陈某甲按照协议出资24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俞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客栈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五一街文明巷43号抹不去客栈,陈某甲按照协议出资28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俞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客栈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五一街文明巷140号凌云花舍客栈,陈某甲按照协议出资16万元人民币。
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曾两次将客栈分红款转给陈某甲,其中一次四万余元,一次七万余元。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俞某某”的虚假身份向陈某甲借款28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14日使用“俞某某”的虚假身份向陈某甲借款72.8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20日,陈某甲知道“俞某某”的真实身份是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又给陈某甲写了一份向陈某甲借款119万元的借条。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曾还款30余万元给陈某甲。
3.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从2015年10月开始陆续跟陈某乙借钱,至2016年7月共向陈某乙借款50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5日张某某向陈某乙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17年I2月31日前还清。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称一次性还款有困难,于2016年6月购买一辆价值27.79万元人民币的凯迪拉克轿车,车辆落户在陈某乙名下,车牌为云PP****。张某某在支付首付款后以陈某乙名义办理按揭贷款20.887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按揭还款协议由张某某来履行,但2017年2月以后张某某没有履行还款协议,陈某乙便开始自己还款。在购买该凯迪拉克轿车之后,张某某继续跟陈某乙借款。张某某于2016年10月购买一辆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玛莎拉蒂轿车,车辆落户在陈某乙名下,车牌为云PS****。该车以陈某乙名义办理按揭贷款63.05万元人民币。2017年1月17日张某某向陈某乙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但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至今未还款。且该两辆轿车现已被张某某抵押至赌场用于偿还巨额赌债。
被告人张某某在名下没有财产,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向多人借款,并用写借条的方式拖延还款,且在身欠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出国,逃避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从柬埔寨入境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客栈转让合同、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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