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培,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高邮市,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培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 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培在本市玄武区森林摩尔广场的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豪顺牌电动车1辆及中天动力牌电动车用锂电池1组(价值总计人民币2879元)。
次日,被告人张培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动车、电池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培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家明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培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6页及补充材料2页。
3.被盗电动车、电池等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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