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张堂柱(曾用名张小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租住房,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号。被告人张堂柱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3月23日被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堂柱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5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桓台县**镇**村,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6日被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在微信群聊的过程中发现可以通过假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他人定金、预付款,两被告人遂产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他人定金、预付款的想法,后被告人张堂柱在微信群中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广告,并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帮助下,编造虚假视频,进而骗得被害人徐某某用于购买口罩的定金款人民币38500元;骗得被害人周某某用于购买口罩的货款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李某某、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堂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石金山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堂柱、张某甲现均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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