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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增兴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张增兴,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在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7年5月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增兴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增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增兴谎称其获得2016Bigbang巡回演唱会主办方授权,并以投资合作上述巡回演唱会深圳站、广州站演出的名义,与被害单位上海*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必公司)、被害人徐某某、张某乙签订投资合作合同,进而骗取相关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转款给其。扣除案发前部分还款,张增兴实际骗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80余万元。嗣后张增兴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债务、日常开支等。

被告人张增兴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陈拓新、被害人徐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营业执照、投资合作合同、同意函、投资结算依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声明、确认函、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收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及补正书,证明被告人张增兴实施合同诈骗的基本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到案及前次判决等情况。

3、被告人张增兴的供述,证明其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增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增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增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增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增兴系在前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增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镛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增兴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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