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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增红贩卖毒品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增红,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农民,家住砚山县**镇**村委***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增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增红与一名叫“沐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欲进行毒品交易,于是驾驶其的云HBR***白色起亚越野车从砚山县平远镇前往文山,同时还收到“沐某某”用微信发来的“明航KTV”交易地点位置。当天12时左右,被告人张增红按照对方发来的交易地点,开车来到文山泰康小区永昌宾馆(明航酒店旁)门口与叫“沐某某”的男子见面,后二人在云HBR***号车上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副驾驶座位上的绿色眼镜盒、白色网袋以及前排中间的白色塑料组合盒内等处分别查获出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和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净重74.19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12克,被查获毒品可疑物总净重77.31克。经鉴定,所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增红贩卖甲基苯丙胺77.3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增红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川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增红现关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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