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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士国盗窃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士国,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南芬区**路**号。1978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2年因盗窃罪、惯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1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士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士国于2020年5月10日7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广场附近,趁被害人孟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包内的VIVO 手机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元。

2、被告人张士国于2020年6月25日14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火车站停车场附近,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车内的华为VIVO X9S手机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张士国被抓获归案。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孟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士国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339、6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士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士国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士国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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