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声正盗窃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声正,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绥宁县**镇**村**组**,因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绥宁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绥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声正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声正先后六次秘密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1日,张声正驾驶一辆有棚的红色三轮车从湖南省南山镇来到湖南省龙胜县**乡**村肖某甲家,入室盗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银戒指一个,剃须刀一个及一些装饰小物件。

2019年10月25日,张声正驾驶一辆三轮车来到**乡**村,窜至兰某某家,将其五扇房门撬开后入室盗窃人民币6元。然后来到黄某甲家,将其两扇房门撬开后没有找到东西就离开了。之后继续骑着三轮车往洞口罗琦方向走,来到黄某乙家,将其三扇房门撬开后入室盗窃人民币6.72元,铜线一捆。后又返回往枫木团方向走,来到**村肖某乙家,将其一扇房门撬开后入室盗窃大约2斤重的竹鼠一只,腊牛肉两块及腌菜一坨。再来到秋木田村黄某丙家,将其两扇房门撬开后入室盗窃书本6蛇皮袋约200余公斤和铜手镯一只。

被告人张声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金大福珠宝发票等书证;2.证人蓝某某、兰杨福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声正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声正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2019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声正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