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大军,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地沭阳县**镇**路**号,现居无定所。被告人张大军曾因招摇撞骗,于2014年12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5年4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张大军现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大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大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吴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大军,听取了被害人吴某甲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大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大军虚构宿迁市交警部门、“联合打假办”工作人员身份,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刘某甲、卢某某等人信任,以曾被查处致银行卡被冻结生活困难需托人解冻、可以帮助处理交通违章、申请廉租房、办理驾驶证和保安证、借钱治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刘某甲、卢某某等人870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大军以借钱找人解冻被冻结的银行卡、借钱治病、帮助吴某甲及其亲朋刘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葛某某、刘某乙、朱某某等人办理驾驶证升级、申请廉租房、处理交通违章、办理驾驶证和保安证、房产证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吴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付款共计80673元(其中含刘某甲经吴某甲向其转账3440元)。
2.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大军以帮助刘某甲办理房产证、清除不良信用记录、办理信用卡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付款共计4280元。
3.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张大军以帮助卢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借钱出差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付款共计209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大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刘某甲、卢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大军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大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大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大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大军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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