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8号
1.犯罪嫌疑人张大千(别名张子凡),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822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岭**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2.犯罪嫌疑人吴岱阳,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8221987********,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街**号**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3.犯罪嫌疑人苏慧,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3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4.犯罪嫌疑人陈国艳(别名陈紫琪),女,1995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5.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6.犯罪嫌疑人陈高飞(别名陈高辉),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3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大千等六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张大千、苏慧、吴岱阳三人经共同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栋**开设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张大千),由张大千任**,负责日常管理和销售等工作,吴岱阳任店长,负责进货及部分账目管理等工作,苏慧任店长,主要负责售后纠纷解决等工作,并雇佣被告人陈国艳、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在逃)为**,从事业务员培训、销售等工作,同时招聘被告人陈高飞等人作为业务员具体负责销售业务,共同开展利用推销“收藏品”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2018年12月,因大量客户找到该公司退货退钱,为继续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上述人员将公司搬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时代天街**号**幢**,以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的名义继续运营。
上述人员实施诈骗活动的方式为:以临时雇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步行街一带散发传单,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路人前往其公司参观,并由销售人员(大部分使用虚假姓名)向来到公司的被害人付某某等人(大部分为老年人)宣传其公司所销售的同号钞、纪念钞、邮票、玉器、书画等收藏品(实为吴贷阳等在北京马甸大集批发市场购买),谎称上述同号钞、纪念钞为国家限量发行,所有收藏品均有较高升值空间,并虚假承诺可以为被害人高价拍卖或回购,保证可以赚钱,引诱被害人高价大量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收藏品。直至2019年3月张大千等人关闭公司逃匿,该公司均无能力也没有实际将受害人购买的收藏品进行拍卖或回购。
目前,经查证,张大千、苏慧、吴岱阳等人利用上述方法,共诈骗62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4847342元(为总金额4926142元减去返还的78800元)。其中陈国艳诈骗金额为1701430元,陈高飞诈骗金额为338156元,杨某甲诈骗金额为25466元。
被告人张大千、陈国艳于2019年6月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慧于2019年6月6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岱阳于2019年6月7日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高飞于2019年6月26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归案后,除被告人苏慧外,其余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销售收据、承诺书、工商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大千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6. 评估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千、吴岱阳、苏慧、陈国艳、陈高飞、杨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大千、吴岱阳、苏慧、陈国艳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陈高飞诈骗数额巨大,杨某甲诈骗数额较大,上述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大千等6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大千、吴岱阳、苏慧作为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公司负责人,对犯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国艳、陈高飞、杨某甲接受张大千等人安排进行犯罪活动,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大千、吴贷阳、陈国艳、陈高飞、杨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大千、吴岱阳、苏慧、杨某甲、陈高飞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国艳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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