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大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大国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去到番禺区桥南街桥南路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雅迪牌电动车。作案后,被告人张大国等骑赃车逃离现场。
2019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大国经预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广场门前,盗窃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作案后,被告人张大国骑赃车逃离现场。
2019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大国经预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西丽汇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作案后,被告人张大国骑赃车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大国与一不知名男子(另处理)经合谋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天和百货门前,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作案后,被告人张大国等骑赃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国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大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张大国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含光盘7张。
3.破案后,缴获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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