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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大年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大年,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541227923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醴陵市交通运输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醴陵市,住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巷子*号独栋。2016年1月27日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大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初至5月中旬,被告人张大年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窜至醴陵市邦和东郡、五环都会、市工程队宿舍盗窃景观灯饰电线,后将所盗电线销赃共从中非法获利400余元。具体是:1.2020年4月初,被告人张大年在来龙门办事处邦和东郡小区8栋的天台,带着老虎钳、布袋等工具将景观灯饰电线剪断,盗得4斤左右电线,销赃非法获利21元;2.2020年4月底,被告人张大年在邦和东郡小区9栋天台,将天台上的景观灯饰电线剪断放进布袋中,共盗得20多斤电线,非法获利135元;3.2020年4月底,被告人张大年伙同“黄显得”(音,在逃)在五环小区24栋天台盗窃景观灯饰电线30多斤左右,非法获利160元,张大年从中分得90元;4.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大年伙同黄显得在市工程队宿舍楼天台盗窃景观灯饰电线50多斤左右,张大年分得160元现金。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大年认罪认罚, 并于2020年9月10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办理本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说明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小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入所健康检查诊断说明书、办案说明;2.被害人方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大年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视听资料:邦和东郡小区监控视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大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大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民

检察官助理:郭秀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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