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张某飞,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社**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社**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飞、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飞、李某某与傅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及其余四名男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村**宾馆**房间内,持刀对被害人余某某予以威胁,通过转账将被害人余某某微信内的127元抢走,并将被害人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一并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飞、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飞、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飞、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