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天亮,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2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大安市舍力镇**村**屯,本市无固定住所。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因作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办案期限。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天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天亮于2019年7月5日2时20分许,至本市虹口区乍浦路**号门口处,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250元的“众星”牌TDR322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匿并销赃。
2019年7月11日,张天亮在本市普陀区陕西北路、新会路附近被守候伏击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涉案事实交代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被窃财物的价值、特征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出具的《监控录制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天亮的行动轨迹及作案过程。
3.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众星牌TDR322Z型电动自行车(车架号:121621902320600)价值人民币3250元。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北外滩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天亮的到案经过。
5.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天亮的前科情况。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天亮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7.被告人张天亮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作案地点、存放赃物及销赃的地点、作案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均作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天亮对其涉案事实交代不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天亮患有精神分裂症,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 蕾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天亮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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