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03号
被告人张天宇(绰号眼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天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天宇伙同李某甲、李某乙(该二人已起诉)、满某某、“老四”(后二人另案处理)共五人在本市东坑镇角社市场内,由满某某提议他们之前在附近的阿红便利店内因赌博输钱并且该店老板娘脸色不好看,遂产生到该便利店进行闹事的念头。张天宇、李某甲、李某乙、满某某、“老四”先后进入东坑镇角社村角祥路36号阿红便利店,满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口角,后张天宇、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开始用拳脚对梁某某进行殴打,梁某某从后门逃跑但被满某某等人抓获并将梁带至东坑镇上围村72号旁边一巷子,李某甲、满某某、张天宇三人再次对梁某某进行殴打,打后满某某问梁身上是否带钱,梁某某从身上拿出现金430元,李某甲接到430元后将其中30元散钱递回给梁,抢走400元。2020年3月11日,民警在本市樟木头镇柏兴三路智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将张天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张天宇及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宇无视国法,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天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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