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天岐,男, 汉族, 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52********, 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住址同 上。2019年10月1日张天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高某某,1957年**月**日出生,殁年62岁,陕西省榆阳区人。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天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天岐在榆阳区芹河乡张滩村自家院子里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殁年62岁)发生口角,张天岐恼怒之下进厨房拿出一把杀羊刀朝站在院子里的高某某的左胸部捅刺一刀,被告人张天岐的大儿媳妇郑某某、二儿媳妇代某某听到高某某的喊声,从家中出来看见被害人高某某倒在地上,张天岐用脚踩着被害人高某某的头,手握尖刀并欲对代某某捅刺,代某某拿起拖把阻挡,同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听到叫喊声先后赶到现场将张天岐控制住并将其手中的刀夺下,后被告人张天岐趁机逃跑,被害人高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死者高某某符合被一质地较锋利的单刃锐器捅刺致心肺破裂而死亡。2019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办案民警在巴拉素镇付家炕村附近的榆补路上将被告人张天岐抓捕归案。被告人张天岐到案后对杀害妻子高某某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1把;2.书证:被告人张天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代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天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虹玫
检察官助理:任澎彬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天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活页材料10页,光盘8张(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3张、指认现场录像1张、电子卷宗4张)。
3. 物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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