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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奇、王伟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8********,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道**组**号,现住威远县**镇**村**组**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8********,汉族,自贡市人,文盲,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号。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1********,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巷**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2016年4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路**栋**单元**号。2019年11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奇、李某某、王伟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7月22日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奇、范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断线钳、尖刀等工具,两次夜间窜至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华润雪花啤酒厂,翻墙入厂内盗窃规格型号VV223*120+1*70铜芯电缆线,销赃后获款7000余元分赃挥霍,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10400余元;被告人张奇伙同王伟和唐某某(在逃)等人,两次夜间窜至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华润雪花啤酒厂,翻墙入厂内盗窃规格型号VV223*120+1*70铜芯电缆线,销赃后获款三千余元分赃挥霍,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4000余元。

被告人张奇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1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10500余元;被告人王伟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4000余元。被告人章某某明知范某某、李某某、张奇是犯罪所得而从予以收购赃物一次,经鉴定赃物价值5900余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伟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表述所在位置自动投案,到案后积极退赃3900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民警抓捕同案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奇、李某某、王伟、章某某、同案人范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李某某、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张奇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伟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张奇、李某某、章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秀钰

检察官助理:徐  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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