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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威、张某甲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张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宿城区**洗浴中心实际负责人,住宿城区**小区北门西侧二楼(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威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76********,汉族,小学文化,宿城区**洗浴中心登记经营者、二楼吧台负责人,暂住在宿城区**洗浴中心宿舍(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晏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系被告人张威前妻,女,198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宿城区**镇**街**路民房(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告人张威姐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宿城区**洗浴中心一楼收银员,暂住宿迁市宿城区**镇**商城**宿舍(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系被告人张威父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威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晏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张威与他人在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开设“**洗浴中心”预谋从事卖淫活动,在装修期间在店内安装报警灯、暗门、监控等设备逃避检查。该店内一楼为收银吧台和洗浴场所,二楼为休息大厅和包间。2018年,被告人张威独自经营该洗浴中心,期间雇佣他人在二楼吧台管理,自2018年10月有失足妇女孙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后该店于年底因故歇业。2019年2月,被告人张威安排并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以被告人晏某某名义重新办理“宿城区**洗浴中心”营业执照,雇佣被告人晏某某在二楼吧台负责管理孙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五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使用以被告人晏某某名义办理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银行卡等收取店内营业款。该洗浴中心经营期间,被告人晏某某在二楼吧台负责管理失足妇女,包括排钟叫钟、向一楼报单、看监控望风、培训新来失足妇女、销毁卖淫后的避孕套等。

被告人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洗浴中心内有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协助。其中,被告人杜某某负责招募部分失足妇女,协助一楼吧台收银、望风、发放工资、提供生客预警信息、协助二楼吧台处理失足妇女与客人矛盾等;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一楼吧台收银、发放工资、望风、提供生客预警信息;被告人张某乙提供银行卡收取店内营业款、管理营业款、协助一楼吧台工作、外围望风等。

2019年10月27日,泗阳县公安局在该店内进行现场检查,抓获被告人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查获失足妇女孙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最近一周工作记录单、收款专用手机、监控、报警设备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技师服务工作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曹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威、晏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晏某某组织他人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威、晏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威、晏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65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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