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07号
被告人张威巍,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栋**(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威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至10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威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富二代虚构家庭急需用钱、制作虚假流水套现、给税务部门送礼、朋友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后,诈骗被害人于某某共计129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威巍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指认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5.被告人张威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威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威巍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威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检察官助理:蒋 李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威巍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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