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97号
被告人张娜,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镇**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2月17日假释,2015年9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张娜伙同祝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权村附近等地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张娜占股25%,负责拉赌客、带赌具,将赌场位置发给赌客,祝某某、徐某某负责找场地、抽头等。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张娜等人组织赌客在北仑区江南公路原飞腾大酒店三楼赌博,当日20时许,民警在该赌场查获硬牌九一副、骰子一对,抓获丁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等参赌人员20余人(均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张娜亦在该赌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娜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娜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娜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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