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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婕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婕,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婕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年底至今,被告人张婕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外汇兑换需要到相关银行办理的情况下,通过其名下各国内、国外银行卡,为张某某 (另案处理)、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白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人民币和奈拉(尼日利亚货币)的外汇买卖活动,经营数额共约计人民币50785115元,从中非法获利约计人民币50785.115元。

被告人张婕于2019年8月16日入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3部、银行卡6张、U盾8个;

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婕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锐眼司法鉴定说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汇总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从事外汇买卖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0785115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0785.11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柯志东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1月15

附:

    (一)被告人张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作案手机三部、银行卡六张、U盾八个。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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