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中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婷、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张婷、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张婷、周某某与尹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八一路南段128号“田园花篱”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白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721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永宁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婷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永宁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婷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张婷、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婷、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婷、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婷、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婷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附:1.被告人张婷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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