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三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子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59********,汉族,中共党员,冠县****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负责人,高中文化,河北省馆陶县人,住山东省冠县**镇**村**排**号,户籍地河北省馆陶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子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子仲于2017年2月在天津市武清区注册成立冠县****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后于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子仲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多名人员在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卡片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上述分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并以将收取的理财款用于冠县****有限公司经营为名,以支付现金或者POS机转账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揽巨额资金。
经天津市正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张子仲于上述期间,一共向包括曹某某、于某某等人在内的20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70余万元,现已还本付息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尚有包括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内的20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320余万元人民币未予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张子仲亲友已代其上交集资款91万元人民币,其余钱款部分用于偿还投资人到期本息,部分用于上述分公司运营开支等。
被告人张子仲于2018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子仲供述与辩解;
4.涉案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子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子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子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子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广洋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子仲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路****快捷酒店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共计834页。
3.随卷移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手续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律师委托手续1份、审计报告1份、补充材料1册共计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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