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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子归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张子归,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号之一。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3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3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5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6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子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子归在成都高新西区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商业街扒窃被害人金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一部IPHONE11手机,随后被金某某发觉,张子归在逃离时被附近学生抓获,金某某在张子归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找到了自己被盗的手机。之后张子归被学校保安带至锦城学院保卫处,民警赶到后将张子归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金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1124日     

                      

附件: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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