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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子数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张子数,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于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0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0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08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1月2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9月1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2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子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子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子数到晋江市**镇**村委**路**号米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店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子数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溜门进入厨房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二十几斤大米(无法估价)。

3.2020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子数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溜门进入厨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包炸线面、十几斤大米(无法估价)。

4.2020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子数到晋江市**镇**村**号,溜门进入厨房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包虾米、一包鱿鱼干(无法估价)。

5.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子数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溜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的院子内,未偷到东西,后离开。

6.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子数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溜门进入被害人张某丙家院子里的厨房内,盗走10个土鸡蛋、20个土鸭蛋、一袋虾米(均无法估价)。

7.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子数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溜门进入被害人苏某某家厨房内,盗走十几斤大米、5包辣鸡肉拌面、5包康师傅葱香排骨面、十几包厦门泡面、五六瓶菊花茶、1瓶橙汁、1瓶红牛、2瓶可口可乐、3瓶王老吉(均无法估价)。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子数在晋江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子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大米、泡面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子数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及被告人张子数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子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子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子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子数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物品有追回,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子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子数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一册,补充材料二十八张;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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