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子洋,曾用名张可,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花园**-**-**室。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子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子洋为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将自己已经出售给他人的**镇**小区**-**-**室在建拆迁安置房出售给赵某某。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子洋与赵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赵某某共支付给被告人张子洋购房款26万元。被告人张子洋得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子洋为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将自己已经出售给他人的**镇**小区**住宅小区**-**-**室在建拆迁安置房出售给赵某某。2019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赵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张子洋房款26万元。被告人张子洋得款后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二、诈骗
1、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子洋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先后三次向王某甲借款共计2.2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张子洋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先后二次向鲁某某借款共计2.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张子洋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先后二次向王某乙借款共计1.2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付款等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息、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单某某、王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鲁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张子洋的供述与辩解;
5.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子洋对指控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张子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亚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子洋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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