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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子豪)(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981X,汉族,初中文化,蒙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巷**号,因赌博2017年9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处罚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路**楼*侧路段,与自西向东由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邵某某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3.被告人供述:张某某讯问笔录;4.证人证言:周某某等人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皖中衡司鉴【2019】痕迹鉴字第4937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蕴慧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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