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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孝林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张孝林,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孝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孝林在重庆市渝北区汀香树酒店内多次容留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孝林汀香树酒店3806房间内容留漆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张孝林汀香树酒店8266房间内容留漆某某、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0月20日12时至15时许,被告人张孝林汀香树酒店8266、3806房间内容留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10月20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孝林及吸毒人员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孝林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孝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孝林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孝林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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