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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孟春开设赌场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孟春,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家园****单元**房。2008年3月7日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孟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任坚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孟春利用手机微信推广“梦想娱乐”、“九龙娱乐”、“金猪娱乐”等赌博网站给他人赌博并让其继续推广,继而从中收取网站的佣金,至2019年9月5日被抓期间,其在“金猪娱乐”网站共发展了巫某某等40名直属下家,团队人数120人,通过其本人及下家赌博的流水共得到平台返佣两万元,其中赚取下家的流水返佣获利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有关书证材料;3.证人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孟春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孟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提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孟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孟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孟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孟春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4.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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