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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孟涛盗窃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孟涛,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暂住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村**庄)。被告人张孟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元;于2014年4月4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6月26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孟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孟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孟涛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孟涛,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张孟涛至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室,采取攀爬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窃得女士皮包1个,皮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银行卡数张、身份证1张、手串1条,其中手串上有足金挂坠2个、貔貅等物品。次日凌晨,被告人张孟涛再次攀爬进入张某某家中,切得放在床头柜上的vivo手机2部。

同日,被告人张孟涛利用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同时绑定张某某的银行卡进行消费,其中绑定的南京银行银行卡消费22笔,共计2374.01元,邮政储蓄银行卡消费3笔,共计899.14元。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窃的白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33元,粉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83元,被盗手串上的足金挂坠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564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孟涛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孟涛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孟涛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孟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张孟涛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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