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张孟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孟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孟绪在镇雄县城**酒店**房间盗走王某某的一部小米黑鲨手机。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2.被告人张孟绪的供述;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孟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孟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孟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孟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张孟绪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孟绪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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