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张学仕,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学仕为窃取财物行至惠州市惠阳区一民房,看到一楼大门关着没有上锁遂进入二楼被害人蔡某某住处,将其放置在床边包内的1640元现金窃走,然后逃离现场。
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于2020年6月16日被抓获归案,所盗财物215元现金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告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